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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機車強制險給付標準

辦理身心障礙者免徵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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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人士有駕駛執照且為該車車主 應備證件:
1.身心障礙手冊正本
2.駕駛執照正本
3.行車執照正本
4.印章。
5.如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,請檢附收據正本,辦理退稅。
6.如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,請帶現金繳稅(稅款計徵至申請前一日)。

身心障礙人士無駕駛執照且為該車車主 應備證件:
1.身心障礙手冊正本
2.行車執照正本
3.戶口名簿正本
4.車主印章。
5.使用人駕駛執照正本及印章。(使用人限與身心障礙人士同一鄉鎮市親屬,親屬關係請提供證明文件)
6. 如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,請檢附收據正本,辦理退稅。
7.如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,請帶現金繳稅(稅款計徵至申請前一日)。

*車輛之所有人及使用人均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,每戶一輛免稅車輛所有人死亡未辦過戶時,由使用人繳納使用牌照稅。

身心障礙人士無駕駛執照,車主為同一地址親屬 應備證件:
1.身心障礙手冊正本
2.行車執照正本
3.戶口名簿正本 4
.車主印章。
5.如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,請檢附收據正本,辦理退稅。
6.如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,請帶現金繳稅(稅款計徵至申請前一日)。

*每戶限一輛。
*車主與身心障礙家屬應設籍同一戶或同址,任何一方遷離,將自遷出日恢復課稅。


注意事項:
1.檢附行車執照須與戶口名簿同一地址。
2.檢附身心障礙手冊、駕駛執照、行車執照須未逾有效期限。
3.營業小客車、自用小貨車及大貨車限車主為身心障礙人士。

地點: 各地方之稅捐稽徵處之使用牌照稅課

內容若有更動,將依主管機關公佈為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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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鄰近捷運石牌站)
(02) 2822-91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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